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5-27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试行)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和影响,提高我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试行)》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态度严谨,思想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 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用于研究生培养。

第四条 在制定招生计划前,导师组应召集本学科梯队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详细的培养目标、培养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论文答辩等各环节。

第五条 导师应在导师组的统一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学术研究特点、学科梯队力量以及山东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确定硕士和博士招生学科、专业方向、招生数量。

第六条 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突出科研主导、导师负责的原则,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七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导师,一般不得更换。导师确定应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无正当原因,导师连续三年未招收学生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教育工作,包括学术道德教育、毕业从业教育、生活理想教育,以端正学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远大的理想与奋斗目标,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所在院(部)和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协助、配合院(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循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以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换导师的,必须由原导师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改换。但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得改换导师。

第十条 导师应强化人才培养意识。既要负责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又要承担起资助研究生的相关责任,并配合学校建立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遵循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及学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同时认真制定研究生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培养整个过程中,导师有义务按培养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前沿讲座,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搭建科研平台,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导师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要爱岗敬业,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鼓励,并就评选奖学金、优秀学生、提前毕业、直博等提出进一步培养意见。对品行不端、成绩不合格等不应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终止培养意见。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科研课题研究,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开展文献阅读、实验调查,制定研究课题,组织开题报告。导师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应是对科学与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科学性、学术型、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写作与发表过程中,导师都应严格遵守《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学生给予指导,以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术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在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的同时,导师应积极担负起研究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对学生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论文工作的进展认真把关,对其能否正常毕业、申请学位等提出意见,并协助管理部门组织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导师在对论文进行具体指导的同时,要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勇于开拓,不断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在学院(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有权对院(部)在研究生业务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教育理念,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促进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化和管理的高效化。

第二十一条 导师在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要加强品格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做到以优秀的品质影响学生,高深的知识培育学生,并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十二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双导师制”、“三助”和“三种经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导师职责履行情况,对导师进行奖惩。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合理行使导师权利,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不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管理,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期考核、毕业审核、论文答辩等环节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以及导师本人或所带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三人次未通过匿名外审或答辩未获通过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指导教师 职责 通知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