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学观摩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5-27 点击数:

各院(部):

为进一步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提高广大教师的教学水平,本学期继续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讲教师

各单位至少组织四门次(最高不限):

一类:各单位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如没有,课堂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在95分以上的教师可开课)。

一类:青年教师(讲师及以下)。

二、观摩人员

各单位教学名师、教学能手(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在95分以上的教师)开设观摩课时,本单位助教、讲师(未满两年)必须参加,其他人员或其他单位教师也可参加。

青年教师(讲师及以下)开设观摩课时,本单位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督导员、助教、讲师(未满两年)必须参加,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督导员须现场点评。

三、观摩要求

1、时间要求:10月13日至10月30日。

2、观摩课的课程类型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授课内容由主讲教师结合开设课程与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商定。

3、观摩课要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的教师主讲。

4、听课人听课后要填写《教学观摩课听课记录表》,并作为交流会发言资料。各单位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要组织主讲教师和听课教师进行认真研讨和交流,教务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教学观摩交流会纪要》)。

四、其他

1、各单位开展教学观摩的计划(填写《教学观摩课登记表》)请于10月8日前交至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

2、《教学观摩课听课记录表》和《教学观摩交流会纪要》于10月31日前交至本科教学评估办公室。

3、学校将安排校领导参加观摩和交流会,并对各单位开展教学观摩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表格.rar

教 务 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